首页法律案例库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系中国籍,被告系外籍人士,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后因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抚养权。被告辩称双方仅为恋爱关系,否认亲子关系,并主张孩子由其母亲(第三人)实际抚养,变更抚养权有利于子女成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以及亲子关系确认与抚养权归属的复杂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被告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亲子鉴定,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提交孩子日常照料记录。法院结合证据规则,对关键事实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三、非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即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同时,确立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量抚养能力与生活稳定性的裁判标准,对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