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陆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陆小某。双方分手后,陆小某随被告生活。后因被告工作变动频繁,原告认为被告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子女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并主张被告支付既往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收入稳定且祖辈协助照料,原告仅以电子聊天记录为由质疑其抚养能力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主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不良嗜好及抚养疏忽;被告则提交工资流水、社区居住证明及祖辈协助照料的视频资料进行抗辩。双方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形成的完整链条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陆小某继续由被告陆某某直接抚养;2. 原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陆小某年满十八周岁;3. 原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4.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既往抚养费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变更需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家事审判中的审查标准,强调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