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徐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期间,孙某某多次对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徐某某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主张非婚生子女由其抚养,并要求孙某某承担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孙某某辩称债务系徐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其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查明,涉案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确属共同债务;孙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徐某某权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徐某某提交医院伤情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用途;孙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聊天记录,主张抚养权及债务性质。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家暴证据链完整性及债务共同性认定是否准确,听取双方最后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的同居关系;二、非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各自收入能力确定;四、驳回被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同居关系解除中,法院优先保护受害方及子女权益。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由双方分担,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