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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陆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原系夫妻,陆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陆某抚养。判决生效后,林某以陆某长期出差、未尽抚养义务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陆某主张其虽服役但已妥善安排亲属协助照料,且林某工作不稳定。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林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孩子生活状态,陆某则提交部队证明及亲属照料记录。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核心在于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抚养能力评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相关异议审查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林某提交孩子日常生活的视听资料,试图证明陆某缺席;陆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亲属协助照料的书面说明及社区走访记录。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形成背景及陆某提供的替代性抚养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结合军人婚姻特殊规定,对双方抚养条件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但涉军婚姻保护精神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婚姻中,法院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中应充分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不轻易以短期缺席否定其抚养能力。裁判强调“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需结合具体抚养安排实质审查,而非仅凭表面现象,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