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朱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朱小某(现年8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朱某抚养。2023年初,彭某以朱某工作繁忙、缺乏陪伴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争议核心在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彭某主张其收入更高且能提供更好教育资源,而朱某强调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且长期由祖父母协助照顾,情感依赖稳定。双方对“谁更适合抚养”存在根本分歧,法院需综合考量孩子的意愿、生活稳定性及父母抚养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彭某提交收入证明、房产凭证及第三方教育机构评估报告,主张经济优势;被告朱某提交孩子日常起居记录、学校老师证言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孩子当前生活状态稳定且不愿变更抚养环境。双方围绕鉴定意见中关于“孩子心理适应度”的结论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维持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优于单纯的经济条件比较。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孩子意愿,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仅以经济优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儿童心理权益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