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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胡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胡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胡某与韩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女儿由韩某独自抚养。胡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韩某诉请胡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及因胡某过错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认定及胡某过错对抚养责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胡某实际收入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胡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及胡某的收入状况,确认其具备支付能力但拒不履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胡某向韩某支付拖欠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非婚生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殊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