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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杨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共同债务清偿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陈某某主张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五十万元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要求获得婚生子杨小某的抚养权。杨某某辩称该债务部分用于其个人投资,且因军人职业特殊性,其无法直接抚养子女,同意离婚但反对平分债务。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关联争议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等书证,证明债务用途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杨某某提交了个人投资协议及部队任职证明,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及履行抚养义务的客观困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小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五十万元债务中,三十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剩余二十万元为被告杨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清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平衡了军人配偶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同时,确立了在军人因职业特殊性不便直接抚养时,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确定抚养权的裁判规则,对同类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