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冯某某实际抚养。冯某某起诉要求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审理中查明,博某某在诉讼期间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财产,企图降低抚养费支付能力。冯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证明该行为。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博某某隐匿财产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子女权益,应在确定抚养费及分割潜在共同财产时予以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二审中,双方围绕博某某是否存在财产隐匿转移行为展开激烈辩论。冯某某提交了详细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审计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博某某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资产。博某某虽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正常生活支出。合议庭经质证,对证据链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资金流向与博某某收入水平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博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3. 博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因隐匿财产行为产生的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父母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在调解中引入财产补偿机制,不仅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恶意规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