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主张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否认家暴指控,但承认曾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中关于争吵时推搡情节的真实性,认为该行为未构成法定家暴标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足以影响抚养权判定的家庭暴力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上诉人曾某某提交邻居及亲属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沈某某存在暴力倾向;被上诉人沈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主张该行为属一般家庭纠纷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家暴。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家暴认定标准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上诉人曾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即便涉及家庭暴力等敏感情节,若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尊重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理性解决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