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周某某诉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周某某诉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孙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曾协议离婚并约定子女由孙某某抚养。后周某某发现孙某某长期驻守边疆,极少履行监护职责,且孙某某再婚后新配偶对子女存在冷暴力倾向。周某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求,周某某不服,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孙某某不具备实际抚养条件,且子女意愿倾向于随母生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周某某提交了孙某某长期不在家居住的证明、新配偶对子女态度恶劣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以及子女所在学校的老师证言,旨在证明孙某某抚养能力不足及子女心理受损情况。孙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其已委托亲属协助照顾。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变更周某某之子由周某某抚养,孙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当非军人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时,法院应重点审查实际抚养条件与子女最大利益。即使父亲为军人,若长期缺位且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支持变更抚养权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