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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博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博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约定婚生子由董某抚养,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董某以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及博某收入增长为由,起诉要求将抚养费增至5000元。博某辩称其收入未显著增加,且董某存在高消费行为,拒绝增加。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费调整标准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子女大额医疗票据、课外辅导合同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实际支出远超原定标准;博某提交工资流水及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收入稳定但无大幅上涨。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依据及调整必要性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稳定性的尊重及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也提示当事人在抚养费调整诉讼中需充分举证实际支出的必要性,否则可能面临程序终结的风险。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