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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抚养费调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博某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家庭积蓄大幅减少。现冯某某起诉离婚,主张因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损害赔偿。同时,鉴于博某某隐匿财产导致其实际收入能力被低估,冯某某请求将子女抚养费标准由每月3000元上调至8000元。博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拒绝承认隐匿行为,认为抚养费调整缺乏依据。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基数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过错认定、隐匿财产查证及抚养费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博某某对部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财产流向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三、被告博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认定过错并适用少分财产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确立了在查明一方实际收入能力因隐匿行为被低估时,可据此合理调整子女抚养费标准,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及无过错方的司法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