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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某实际抚养。马某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同时以李某某存在过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李某某辩称马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且孩子意愿随其生活,拒绝变更。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过错赔偿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马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李某某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及自身抚养优势;李某某则提交了孩子日常起居记录及学校证明,反驳马某某的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由李某某继续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马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3.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期间的过错赔偿责任;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解决了抚养权争议,又避免了过错赔偿带来的二次伤害,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