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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赵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赵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赵某某主要照料。后因感情破裂,徐某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并要求共同抚养,赵某某则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拒绝。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产生激烈争议。徐某某认为其具备经济优势,应获得抚养权;赵某某则强调母亲在婴儿成长初期的不可替代性。此外,双方还涉及对共同居住期间购置房产的析产争议,徐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赵某某名下,但系双方共同出资,应作为抚养条件一并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徐某某申请再审。基层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女身份认定,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徐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亲子鉴定报告及房产购买合同等物证与书证,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共同财产事实;赵某某则提交了医院出生证明、哺乳期医疗记录及日常照料照片,主张维持现状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确认徐某某与赵某某之女存在亲子关系;三、女儿由赵某某直接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四、驳回徐某某关于直接抚养子女及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判定上,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特别是在孩子处于哺乳期或婴幼儿阶段时,除非母亲存在严重不利情形,否则优先判归母亲抚养。同时,本案厘清了抚养权纠纷与财产析产纠纷的界限,强调财产问题应另案处理或另行主张,不得直接作为剥夺母亲抚养权的理由。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