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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张某生活。郭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长期无法履行日常照料义务,遂主张行使探望权。张某以郭某曾有家暴倾向且目前居住环境不稳定为由,拒绝郭某探视,并单方面切断联系。郭某多次尝试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阻碍探望的正当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提交了其与孩子的过往合影、视频记录以及多次尝试联系张某的通讯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其探望意愿及张某的阻挠行为。张某则提交了社区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及孩子的情绪评估报告,主张郭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探望权行使是否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确认郭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2. 郭某每月第二周的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可接子女共同生活,周日晚上8点前送回张某住处;3. 寒暑假期间,郭某可连续探望子女一周,具体日期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4. 双方应配合执行,不得无故阻挠,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三日通知对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权的司法保护路径,强调探望权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