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于某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谢某主张行使探望权,但于某以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照顾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行使陷入僵局。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探望权并明确探望方式。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子女尚处哺乳期,法院需平衡父亲探望权与母亲抚养权及婴幼儿身心健康之间的关系。争议核心在于探望权的行使是否应以不影响婴儿正常作息和母亲哺乳为前提。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谢某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告于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孩子目前身体状况及母亲照料需求。双方围绕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了书面意见交换。
判决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考虑到子女尚处哺乳期,经与于某沟通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子女特殊保护的原则。在探望权纠纷中,法院不仅关注权利的实现,更重视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与最佳利益。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可能性,也提示在涉及哺乳期子女的探望权行使时,应充分尊重母亲的抚养便利与孩子的生理需求,倡导柔性司法与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