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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谭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原系夫妻,谭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谭某抚养,黄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黄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谭某以“孩子不适应”、“军人工作繁忙”为由拒绝,甚至阻挠黄某接近孩子住所。黄某认为谭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探望权,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时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且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执行中的实际障碍与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事务,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邻居证言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其曾积极行使探望权但被无理阻挠。被告谭某未提交书面证据,仅口头辩称孩子年幼且自己服役期间无法配合。二审法院经审查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为一审程序合法,证据采信无误。

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涉军婚姻中探望权行使的现实困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平衡军人职责特殊性与非军人父母探望权,同时注重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提示家事纠纷中调解与沟通的重要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