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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曾同居生活,期间谢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解除后,女儿随孙某生活,谢某未支付抚养费。现孙某以非婚生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起诉,要求谢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并主张谢某应承担同居期间共同生活产生的部分债务。谢某认可亲子关系,但否认债务存在,认为该款项系孙某个人消费。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条,证明亲子关系及债务事实。被告谢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申请重新鉴定未果,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反驳债务主张。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及抚养费计算标准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孙某关于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法院严格审查同居期间债务性质,强调举证责任分配,对规范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与子女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