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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刘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离婚时约定孩子由江某某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江某某发现刘某某收入显著增加,且孩子因需接受特殊教育及医疗康复,实际支出大幅上升。江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刘某某辩称其收入波动大,且江某某存在过度消费,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变化及被告支付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证据无实质异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的医疗诊断证明、康复训练费用票据及学校收费通知,作为证明子女实际需要增加的物证。被告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试图证明其收入并未如原告所述大幅增长。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调解意向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子女产生的大额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50%;三、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即便被告曾实施暴力,其抚养义务不因过往过错而免除。同时,本案展示了在子女实际需求显著增加时,通过调解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的司法实践,既保障了孩子成长所需,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