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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周小某。双方离婚后,周小某由周某某直接抚养,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周小某罹患罕见病,需长期进行靶向药物治疗及定期康复训练,原有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实际医疗及护理支出。谭某某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案件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认周小某目前的医疗依赖程度及后续护理需求,该特殊病情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直接关联抚养费数额的调整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上诉人谭某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及大额医疗票据,用以证明子女实际生活、医疗需求显著增加;被上诉人周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开销记录,对抚养费调整幅度提出异议。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效力及抚养费计算基数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上诉人)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并重的原则。在涉及特殊疾病子女抚养费纠纷中,司法鉴定意见对量化实际支出具有关键证据效力,同时鼓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更灵活的抚养安排,有利于实质化解矛盾。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