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谢某主张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双方关系破裂,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由谢某直接抚养,于某支付抚养费。于某辩称暴力情节不实,且具备经济抚养能力,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产生重大分歧,谢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强调该情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谢某提交的物证(如受损衣物、医疗单据)及书证(报警回执、鉴定意见),以核实家庭暴力情节及子女实际生活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谢某直接抚养;二、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判定中,家庭暴力作为严重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是考量“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重要负面因素,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家暴的非婚生抚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