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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彭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沈某某诉请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离婚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彭某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沈某某提供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彭某某的过错行为及财产转移事实。彭某某辩称财产系正常经营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彭某某是否存在应受惩罚的过错行为及财产隐匿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双方当事人围绕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展开辩论。沈某某提交了书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彭某某隐匿财产的线索材料及证明其过错的聊天记录。彭某某对部分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有效反证。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合理性,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非婚生子由沈某某直接抚养,彭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彭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对彭某某隐匿的财产部分予以分割,归沈某某所有。综上,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关系析产及损害赔偿时,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过错赔偿及财产隐匿的规定。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恶意转移财产及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法院应依法予以惩戒,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与实质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