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江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江某离婚后,江某因怀疑郭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配合郭某行使探望权,导致郭某长期无法见到婚生子。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障探望权。审理中查明,江某确存在转移财产行为,且双方矛盾激化。本案涉及探望权执行难及财产隐匿争议,郭某提交了大量与江某沟通受阻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江某恶意阻挠探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二审期间,双方围绕江某转移财产的事实及探望权受阻的视听资料展开质证。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化解因财产纠纷引发的亲子隔阂。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某承诺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配合郭某探望婚生子,不得无故阻挠;郭某放弃对江某此前转移财产部分的追索,以换取探望权的顺利实现。双方确认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当探望权纠纷与财产纠纷交织时,法院通过调解促成“权利让渡”以换取亲情回归,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对隐匿财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警示当事人不得以侵害子女权益为筹码解决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