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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被告生活。近期,因孩子就读私立学校及患有慢性疾病,医疗与教育支出显著增加,原告认为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调整抚养费数额。被告辩称其收入稳定,具备支付能力,但反对大幅调高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变化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且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私立学校学费单据、医院诊断证明及大额医疗发票,并申请对子女实际生活支出进行专项鉴定。被告提交了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对鉴定意见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法院准许了鉴定程序,以查明子女实际生活需求与原告负担能力的匹配度。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教育及医疗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原告朱某享有探视权,被告应予以配合。双方确认此方案足以保障子女权益,并承诺不再就此事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婚姻关系存续或分居期间,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抚养费,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确保子女生活教育需求得到实质保障,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隐私保护+实质正义”的裁判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