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吴某涉孕期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在谢某孕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产生非婚生子,构成重大过错。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吴某辩称谢某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偷录,侵犯隐私,且谢某自身存在过错,请求驳回赔偿请求。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存在争议,谢某要求吴某支付高额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孕期期间的录音、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吴某过错及亲子关系。吴某质证认为录音来源非法,不予认可。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合法性及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孕期过错案件中,若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或存在程序瑕疵,法院可依法驳回诉请。同时体现了在特殊时期保护妇女权益与严格证据规则之间的平衡,警示当事人需合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