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孩子由韩某抚养。陆某主张探望权,但韩某以陆某曾有家庭暴力行为为由,拒绝其接触孩子,并阻挠视频通话。陆某认为韩某恶意剥夺其法定权利,遂起诉要求恢复探望。韩某辩称陆某暴力倾向严重,直接探望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且孩子因恐惧拒绝见面。双方对探望方式及频率争议较大,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父亲探望权与子女安全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陆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目前心理状态稳定,无暴力复发风险,并请求法院指定专业社工评估亲子关系。被告韩某提交报警记录及医院验伤报告,佐证既往家暴事实,主张限制探望。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效力及探望方案的安全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历史背景下,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法院通过严格审查暴力风险与子女意愿,审慎驳回直接探望请求,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的优先保护,为类似涉家暴探望权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