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及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徐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徐小某的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徐某某主张其长期服役无法直接抚养,但要求分割用于家庭装修的50万元债务。王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证明孩子与其生活更紧密,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实为徐某某个人挥霍。徐某某对债务性质提出异议,认为系家庭共同支出。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债务分担存在重大分歧,经一审调解未果,进入二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证据及新提交的鉴定意见。原告王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与抚养能力评估报告,主张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被告徐某某提交了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核实了债务流向及军人婚姻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远程视频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2. 婚生子徐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涉案50万元债务认定为被告徐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偿还责任;4. 被告徐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区分了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与个人挥霍。同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通过调解高效解决抚养权与债务纠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