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博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博某某怀孕。沈某某主张孩子非其亲生,诉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博某某辩称孩子系沈某某亲生,且目前处于哺乳期,要求沈某某支付抚养费。沈某某申请亲子鉴定,博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法院查明双方虽无婚姻关系,但存在同居事实,且博某某处于哺乳期,子女权益保护需优先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及初步证据,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博某某虽提交居住证明,但拒绝提供生物样本进行鉴定。法院结合双方陈述、证据规则及哺乳期特殊情形,对亲子关系推定及抚养责任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在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及妇女合法权益的优先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