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李某实际抚养。吴某主张李某长期隐匿、转移共同财产以逃避抚养义务,并申请法院对李某名下资产进行核查。李某辩称已尽抚养责任,拒绝提供详细财产清单。吴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李某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李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削弱履行能力的情形,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财产隐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秘密,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吴某提交的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李某对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流向的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银行交易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李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并据此调整抚养方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财产分割手续,不得再行隐匿、转移财产;三、驳回李某的反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强调了在抚养纠纷中,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司法否定评价。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遏制逃避抚养义务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