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刘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谭某某实际抚养。后因刘某某主张探视权并试图强行带走孩子,双方矛盾激化。谭某某指控刘某某在争夺孩子过程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报警处理,警方出具了告诫书。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孩子由其直接抚养,并禁止刘某某在暴力行为消除前探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的行使边界,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情节时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了物证,包括孩子日常生活的影像资料、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及被告的暴力倾向。被告刘某某对物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暴力行为系情绪失控所致,已深刻反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庭暴力证据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
判决结果
原告谭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家暴情形下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暴力证据的严格审查,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抚养权纠纷中的核心地位,警示父母不得以暴力手段争夺子女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