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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邓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与被告邓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后因被告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暴力环境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心理状况鉴定意见》,证实孩子因长期目睹家庭暴力,出现焦虑、恐惧等心理创伤症状,且被告未能有效隔离暴力源。原告主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变更抚养关系符合孩子利益。被告辩称其已改正,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具备稳定、安全的抚养环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点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报警记录,以证明被告存在家暴事实及其对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被告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法院围绕家暴情节对子女抚养的负面影响进行了重点调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曹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家暴案件中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引入专业鉴定意见评估家暴对子女的心理影响,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抚养权争议中的具体适用,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证据审查与程序保障的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