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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系现役军人,且长期未尽抚养义务,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工作特殊,但一直履行监护职责,且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银行流水及被告缺席陪伴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未尽抚养责任。被告提交部队证明及日常照料照片,主张其工作性质特殊但并未放弃监护。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抚养能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客观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非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在涉及军人婚姻的特殊背景下,法院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平衡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抚养权的影响,为类似复杂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