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曾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博某某主张曾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主张曾某某存在过错。曾某某辩称双方系自愿分手,否认家暴指控,认为博某某不具备稳定抚养条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重大分歧,博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判子女抚养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博某某提交了一段记录曾某某实施暴力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试图证明曾某某存在家暴情节及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曾某某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系剪辑伪造。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关于抚养条件的陈述。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处分权。虽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家暴争议,但原告在举证阶段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提示当事人应理性评估诉讼风险,妥善解决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