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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王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赵某某携子离家并提起抚养权诉讼,法院判决孩子由赵某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交付义务,反而将孩子藏匿至外地,并阻挠赵某某探视。赵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执行,且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子女权益保护及财产析产遗留问题,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赵某某的监护权。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执行依据及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赵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此前生效判决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王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王某某辩称孩子由其照顾更有利于成长,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通过现场调查核实孩子实际居住地,确认王某某恶意藏匿子女,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非婚生子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二、若王某某拒不履行交付义务,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本案执行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针对涉家暴背景下的“藏子”行为,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权威及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及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