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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王某某以非婚生子女权益受损为由,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权及抚养费。审理中查明,曹某某曾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关系破裂。王某某主张孩子随其生活更有利于成长,但曹某某辩称王某某有暴力倾向且经济不稳定,不利于子女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同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对抚养能力评估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医院验伤报告及收入证明,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自身抚养优势。被告曹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提交了社区调解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原告存在家暴行为,不具备良好抚养环境。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判定中,法院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不利因素。涉家暴情节虽不直接剥夺抚养权,但作为评估抚养环境的重要负面指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