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曾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沈某某未尽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费用,且拒绝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必要开支。曾某某独自承担孩子的医疗、教育及生活费用,经济压力巨大。现孩子尚处哺乳期,曾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分担孕期及哺乳期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双方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就抚养费数额及既往费用分担存在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院缴费单据、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亲子关系及费用支出情况。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仅通过书面意见表示认可亲子关系,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曾某某之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垫付的孩子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5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高效保障了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