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麻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麻某某曾保持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麻小某。双方分手后,孩子主要由被告实际抚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长期限制其探视权,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归原告,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暴力情节系原告夸大,且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更优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特殊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曾对子女实施轻微暴力,并提交报警记录佐证。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自身抚养能力。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暴力行为对子女心理的影响。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社区居委会关于双方日常相处情况的调查笔录,以查明子女实际生活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非婚生子麻小某由原告周某某抚养;二、被告麻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特殊情节下,法院通过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评估,果断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