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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蒋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曹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蒋某独自抚养。后蒋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曹某否认亲子关系,申请亲子鉴定。鉴定意见确认曹某为生父。曹某辩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指其前婚)受孕,存在过错,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及涉孕期过错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阶段的相关争议处理法院(注:此处依题意设定为中院审理实体争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体现层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蒋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及医疗费票据。曹某提交前婚离婚判决书及抗辩意见。双方围绕亲子关系确认、抚养费数额及过错损害赔偿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蒋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应依法保障。同时,在涉孕期过错情形下,法院严格审查因果关系,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及对过错责任的审慎认定。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