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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黄某直接抚养,何某按月支付固定抚养费。现孩子处于哺乳期,黄某因照顾幼儿无法全职工作,且孩子医疗、营养支出显著增加,导致生活困难。黄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何某辩称其收入未变,且黄某主张金额过高,拒绝增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子女抚养费标准的合理性及调整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日常消费票据及证人证言,证明孩子实际支出增加及自身经济状况。被告何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主张其支付能力有限。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孩子处于哺乳期及支出增加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支付原告黄某之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抚养费调整的裁判标准,强调在保障子女权益前提下,结合父母负担能力与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特殊时期的倾斜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