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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陆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陆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于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陆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便断绝联系。于某诉请法院确认抚养权归己,并要求陆某按月支付抚养费。鉴于孩子尚处哺乳期,于某主张由自己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陆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主张共同抚养或争取探视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更优抚养条件。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产生激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最佳利益保护及父亲抚养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长期独自照顾孩子的照片视频及收入证明,并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以确立法律上的父子/女关系。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其支付能力,但对其实际陪伴时间举证不足。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及双方抚养条件的对比情况,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由原告于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陆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被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上,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优先保障母亲直接抚养权,同时强制父亲履行抚养义务,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