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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原系夫妻,谭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谭小某原由谭某抚养。后刘某以谭某长期服役、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过错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刘某提交视听资料,显示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当接触,主张谭某存在重大过错,不利于子女成长。谭某辩称其服役期间无法照顾子女系客观原因,且刘某长期阻挠探视,变更抚养权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交叉争议,核心在于权衡军人履职特殊性、过错行为对子女的影响及抚养关系稳定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审查原生效判决。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刘某重点提交手机录音及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谭某存在婚姻过错;谭某则提交部队证明及社区走访记录,证明其服役期间客观限制及刘某阻挠探视的事实。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释明涉军婚姻保护政策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婚生子谭小某由刘某直接抚养,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谭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刘某应予以配合,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3. 谭某一次性补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 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争议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涉军婚姻保护与子女权益保障。法院在认定军人过错及抚养能力变化的基础上,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抚养权变更与损害赔偿,既尊重了军人履职特殊性,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