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麻某变更抚养权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麻某抚养。离婚后,吴某发现麻某长期存在家暴及酗酒恶习,且多次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无人照料,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吴某认为麻某已不具备继续抚养孩子的条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吴某所有,并主张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导致其精神损害,要求赔偿。麻某辩称自己工作稳定,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吴某探视频繁干扰孩子生活,拒绝变更抚养权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了麻某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走访记录及孩子学校老师的证言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麻某存在家暴及监护不力情形。麻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抚养能力。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吴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麻某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但鉴于吴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表示不再坚持变更抚养权及赔偿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即便存在抚养权变更及过错赔偿的实体争议,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应依法裁定准许撤诉,以节约司法资源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