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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黄某抚养费调整与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黄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于某发现黄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黄某收入显著增加,而孩子因就读私立学校导致实际生活教育支出大幅上升。于某认为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并主张黄某因隐匿财产及重大过错需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黄某辩称其收入未变,拒绝增加抚养费,并否认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认为于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私立学校缴费凭证及黄某名下新增房产的登记信息作为视听资料及书证,证明黄某存在财产隐匿及收入增长事实。黄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隐匿情节对损害赔偿的影响,以及子女实际支出变化对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于某之子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且该过错情节可作为调整子女抚养费考量的因素之一。同时,法院依据子女实际生活教育支出变化支持增加抚养费,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