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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高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5月,高某某生育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且孩子尚处哺乳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认可亲子关系,但认为原告收入不稳定,主张由自己抚养。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哺乳期特殊照顾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事实,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社区居住证明等书证,以证明其抚养能力及实际照顾情况;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住房租赁合同等书证,主张自身抚养优势。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举证质证,法院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非婚生女由高某某直接抚养,博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博某某可接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送回;二、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在哺乳期子女抚养权争议中,法院并未机械适用“两周岁以下随母”规则,而是综合考量双方抚养条件及子女最佳利益,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解决探望权与抚养费问题,既保障了母亲陪伴权,也明确了父亲的经济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