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江小某。双方分手后,江小某由马某某实际抚养。近期,马某某发现江某某存在长期酗酒及针对其本人的家庭暴力行为,且江某某多次试图强行带走孩子,导致孩子产生严重心理恐惧。马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江某某不具备直接抚养条件,请求确认江小某由马某某抚养,江某某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需接受监督。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涉家暴情形下的探望权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邻居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被告江某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亲属证言,主张其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及暴力风险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江小某由原告马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被告江某某享有探望权,但鉴于其既往暴力行为,探望须在原告或第三方机构监督下进行,每次探望前需提前24小时通知原告;3. 若被告在探望过程中出现暴力倾向或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原告有权立即中止其探望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中,法院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具体化,通过限制探望权行使方式,平衡了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保护,为涉家暴情形下的抚养与探望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