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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沈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沈某某实际抚养,焦某某未支付抚养费。后沈某某以孩子名义起诉焦某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焦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焦某某不服,认为孩子非其亲生,申请亲子鉴定。因沈某某拒绝配合鉴定,且焦某某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可能性,一审法院依据举证妨碍规则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驳回沈某某诉请。沈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焦某某仍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其无抚养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主要争议在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及举证责任分配,且双方对关键证据(亲子鉴定)的态度明确,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了此前诉讼中的鉴定申请记录、沈某某拒绝鉴定的书面说明以及证明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其他潜在配偶的初步证据。沈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其拒绝鉴定系因隐私保护。法院重点审查了沈某某拒绝配合鉴定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一审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若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据举证妨碍规则推定不利于拒绝方的事实。同时,体现了再审程序中原告撤诉的司法处理规范,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节约司法资源。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