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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婚后感情破裂,沈某某主张博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索赔。沈某某提交了一段博某某在争吵中推搡其致其轻微伤的视频资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博某某承认曾发生肢体冲突,但辩称系沈某某先动手,且沈某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主张沈某某亦有过错。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沈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博某某同意离婚但坚持共同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博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初步意向,但就损害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庭审中,重点围绕沈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博某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截取片段不能反映全貌。法院经审查,结合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确认博某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博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博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规则。法院通过综合审查证据链条,认定了部分暴力行为构成法定过错,支持了部分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司法对受害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