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孙某某抚养,周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孙某某以周某某曾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长期阻挠周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变更居住地隐匿孩子行踪。周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孙某某主张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且双方存在未结清的债务纠纷,认为周某某不具备直接探望条件,要求暂停探望并重新划分债务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执行边界及家暴情节对探望方式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现场听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判决书、探望权受阻的录音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孙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债务凭证,主张周某某存在家暴行为及债务未清。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探望权行使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债务纠纷是否构成拒绝探望的法定理由。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周某某的探望权执行申请;二、责令孙某某配合周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三、驳回孙某某以债务纠纷为由拒绝探望的主张;四、鉴于周某某家暴情节属实,探望过程需在第三方社工或亲属陪同下进行,以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执行依据)、第二百六十一条(执行措施)。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暴力情节”与“债务纠纷”的区分处理原则。法院在保障探望权的同时,引入第三方陪同机制平衡未成年人利益,体现了家事执行中“柔性司法”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结合,为涉家暴背景下的探望权执行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