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离婚后,子女由于某抚养。高某以于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于某恶意减少可支配收入,请求法院增加子女抚养费。高某提交了一段于某私下承认转移存款的录音(视听资料),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于某辩称该录音系诱导获取,且其转移款项系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并非恶意隐匿,拒绝增加抚养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财产隐匿行为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以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展开激烈质证。高某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于某名下银行账户在争议期间的详细流水,以印证其主张。于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其证明目的。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仅凭单方视听资料不足以认定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需结合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强调了再审程序中对于新证据及事实认定的严格审查标准,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