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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林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林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林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何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儿子由其直接抚养,理由是其长期陪伴孩子生活,且林某某服役期间无法提供稳定照料。林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其经济条件优越且享有探亲假,具备抚养能力,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条件及军人职业对抚养的实际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案件敏感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原告提交了户口本、日常抚养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其实际抚养事实;被告提交了服役证明、收入证明及探亲计划,主张其抚养优势。合议庭在审查双方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何某某直接抚养,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林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末,何某某应予以配合;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在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通过调解妥善解决了抚养权争议,既尊重了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为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